在单位干了好多年,突然,HR安排大家换个公司签合同,虽听说新公司与原公司有某些关联,但这样换签会存在陷阱吗?公司安排换签的目的又是什么?
现实中,一些关联企业试图通过混同用工的“猫腻”模糊劳动关系,规避履行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等义务,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
案例一:
十年工龄遇七家关联公司“轮岗”
法院判决混同用工仍需担责
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一对一的关系。但在实际用工中,一些关联公司存在经营混同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它们交叉、轮换使用同一劳动者,企图以此规避用工责任,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近日,西安市碑林法院综合审判庭李贺法官审结了一起关联企业用工混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力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劳动者特地送来锦旗,用“实事求是、依法依据”八个字感谢法官公正审理,戳破了企业的“用工障眼法”。
2012年,王某入职甲公司,然而甲公司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入职初期,王某的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之后,工资发放主体多次变更,先后由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乙、丙、丁、戊、己、庚、辛等七家公司在不同时段以不同方式发放。在此期间,王某始终受甲公司安排,为这些关联公司提供劳动。
2022年,甲公司开始拖欠王某工资。到了2024年,甲公司以王某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责令其离开工作岗位,却未办理任何离职、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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